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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習、見習、試用期之區別

      [ 發布時間:2020-04-22 | 瀏覽:69762次 ]

      ]

      實習期

      實習期,是指尚未畢業的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到企業進行社會實踐活動的期間。通過實習,做到理論聯系實際,加強就業前的社會實踐能力。實習期間,企業通常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約定實習期間、實習待遇等事項,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見習期

      目前,有兩個“見習期”的概念,一個是人事制度下的見習期,即見習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后,都要安排見習,見習期為1年。見習期滿,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的,辦理轉正定級手續??己瞬缓细竦?,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延長見習期考核仍不合格的,按定級工資標準低一級待遇;

      另一個是相對于“離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而言的見習期,重點是組織離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在入學前的戶籍所在地城市參加見習,有條件的城市可探索開展非本地戶籍高校畢業生和在校生的就業見習活動。見習時間一般為3-12個月。本文所提及的見習僅指上述第二種見習制度。

      試用期

      試用期則是企業和員工互相了解、選擇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不屬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是否約定試用期可由雙方約定。如約定試用期,則最長不超過6個月,而且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一企業與同一員工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無論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也無論勞動合同是固定期、無固定期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企業都應當及時簽訂勞動合同,而不得在試用期滿后再簽訂勞動合同。

      一: 實習期、見習期、試用期之間的聯系和異同:

      1、適用對象不同:實習期是對于未畢業的大中專學生而言,見習期是相對于已離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而言,而試用期是針對于初次就業的員工而言的。

      2、期限不同:實習期沒有期限的限制,見習期一般為3-12個月,而試用期只要不超過6個月即可。

      3、是否支付報酬不同:實習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為獲得實習崗位或社會經驗而無償提供實習。見習期間,則由見習單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補助。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4、協議形式不同:實習期間,企業可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是否辦理商業保險無硬性要求。見習期間,見習單位無需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但需為畢業生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見習期間或期滿后被見習單位正式錄用的,單位應及時與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見習時間可作為工齡計算。試用期內,企業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

      5、管理幅度不同:實習期間,檔案由學校統一管理。見習期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人才服務機構將為參加見習的畢業生免費提供人事檔案托管服務。見習期滿未被見習單位錄用的畢業生,可繼續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費就業信息和各類就業服務;對有創業愿望的,有關機構將提供項目開發、方案設計、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試用期間,員工應將檔案調入企業或指定的存檔機構。

      關于三者之間的聯系,一般的步驟是實習期-見習期-試用期。試用期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實習期或見習期間,學生與企業之間尚未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可參照有關民事法律法規處理。對于已經通過實習期、見習期的學生,被企業正式錄用的,企業也可能不再約定試用期。 另外,對于見習生的使用,通過見習示范基地辦理。

      二、相關法律法規:

      1、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不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2009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提到要提升高校畢業生就業能力,完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見習制度,鼓勵見習單位優先錄用見習高校畢業生。

      4、2009年4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團中央等七部委聯合發布《“三年百萬”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計劃》,總體目標是2009-2011年,組織100萬離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拓展和規范一批用人單位作為高校畢業生見習基地。

      5、《國家鼓勵普通高等學校未就業應屆畢業生參加見習培訓暫行辦法》規定,未就業并有參加見習培訓愿望的應屆大學畢業生,可通過見習實踐機會、增加企業與其相互了解,進而實現正式錄用就業。人社部門將對提供見習崗位的企業給予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

      三、相關政策鏈接:

      見習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后,原則上都要安排見習,期限為一年。對入學前已從事一年以上有關專業實際工作的,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免去見習期。見習期滿向當地人事部門辦理轉正定級手續,核定定級工資,《轉正定級表》歸入個人檔案;如果見習期滿,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資標準;表現特別不好的,可予以辭退,由學校重新分配。因此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 但必須明確的是企業招聘錄用高校畢業生不得約定見習期。

      實行見習期原因

      首先,見習期是對畢業生培養教育的繼續,有利于畢業生全面成長。在見習期間,畢業生可以通過生產和工作實踐了解所在單位的情況,熟悉和適應工作的需要;可以有針對性地學習與業務有關的新知識,擴大知識面,以便更好地開展工作。同時,見習期為畢業生提供了廣泛接觸工農并向他們學習的機會,在與他們接觸的過程中,可以建立感情,增進理解,得到他們的支持和幫助;可以熟悉環境,全面了解單位情況。所有這些,對提高畢業生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樹立實踐觀念、勞動觀念和群眾觀念,把畢業生鍛煉成“四有”人才,是非常有益的。

      其次,見習期對用人單位來說,可以更好地考察了解畢業生,以便對其進行合理的安排使用。通過一年的見習,畢業生的政治覺悟、工作態度、業務能力和性格特征等都比較充分地表現了出來,用人單位可以進一步全面掌握畢業生情況,作出公正的評價,并根據每個人的實際情況合理地使用。因此,畢業生一定要充分認識到見習期的重要意義,充分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接受用人單位的考核,為今后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見習制度

      見習制度即用人單位對剛剛接收來的畢業生有計劃、有組織、有目的地進行考察和了解,進而在思想、業務等方面給予指導和幫助,使畢業生盡快適應工作需要的制度。這項制度主要有以下幾項內容。

      (1)見習期一般為一年。對入學前已從事一年以上有關專業實際工作的,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免去見習期。某些特殊專業的畢業生,需要更長時間的鍛煉,可在見習期滿后由單位自行安排。畢業生在見習期間,發生疾病或因事不能堅持工作的,如?。ㄊ拢┘俪^一個月者,見習期應順延相應的時間。見習期滿后,所在單位應及時為畢業生辦理轉正手續,按期為其評定專業職稱,聘任相應職務,確定工作崗位。對達不到見習要求的,經所在單位討論,報主管部門批準,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并將延長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長期限結束時仍達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長見習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資待遇按畢業生轉正工資標準低一級來定。對表現特別不好的,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可以辭退。

      (2)見習期間,工作單位要有計劃地安排畢業生到基層單位或生產第一線鍛煉。根據畢業生不同專業。不同工作的特點和今后的培養使用方向,可以分階段安排不同的見習崗位,每個階段均要有具體的計劃和要求。用人單位一般要有專人負責畢業生的見習,并選派政治素質較好、專業水平較高的專業技術人員,對見習生進行指導和幫助。做到有計劃、有要求、有檢查考核。

      (3)畢業生在見習期間,不得報考研究生(包括出國留學或進修),原則上不得抽調畢業生從事與見習無關的其他工作。畢業生在見習期間,要密切聯系群眾,深入實際,虛心學習,了解社會,關心改革,參加與所學專業有關的生產和技術工作,熟悉本職工作的“應知應會”,掌握本職工作的規范和職責,全面提高自己的思想、業務素質和獨方工作能力。

      (4)見習單位在畢業生見習結束時,應對畢業生進行考核。主要內容有:政治思想、組織紀律、群眾關系、工作態度、業務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畢業生見習期滿后,本人寫出總結,在自我鑒定基礎上,通過民主評議,由基層工作單位做出考核鑒定,合格者予以轉正,并將鑒定材料載入檔案。

      (5)畢業生在見習期間,不得調動工作單位,根據人事部人發(1997)07號文件精神,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確屬專業不對口,學用不一致的;要求到基層單位或老、少、邊、窮地區工作的;要求到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科研項目及國家重點加強部門工作的;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原因的。經畢業生主管調配部門批準在一年內可作適當調整。調整前及調整后的見習期合并計算。見習期從到新接收單位報到之日算起。實行畢業生見習制度是對畢業生培養教育的繼續,不僅有利于畢業生全面成長,而且也有利于用人單位更好地考察了解畢業生,合理安排使用畢業生。

      見習期管理

      畢業生到接收單位報到后,按照國家規定要有一年的見習期。用人單位對畢業生這一年的見習期管理、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把畢業生安排到基層去鍛煉。畢業生報到后,應安排其到基層或教學、科研、生產第一線去見習。

      (2)把思想教育貫穿于見習管理的始終。

      (3)畢業生見習管理中要堅持專業對口、合理使用的原則。

      (4)見習計劃的制定要采取業務負責人、職能部門、見習指導人相結合的辦法,分專業分階段安排不同的見習崗位;各階段要有具體的要求和指標,達到全面鍛煉、重點掌握的目的。

      (5)要明確見習指導人的職責,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 (6)畢業生見習期考評要按照見習計劃分階段進行。

      (7)要及時為畢業生辦理轉正手續。對考評合格的畢業生,應在見習期滿后的一個月內為其辦理轉正手續,并根據其專業、特長和見習表現,合理確定工作崗位。對見習期間做出突出貢獻的畢業生,可以破格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對考評不合格的畢業生,延長見習期半年至一年,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長期結束時,仍達不到要求者,工資按畢業

      生轉正工資標準低定一級。對表現特別不好的畢業生,用人單位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可以辭退,并將其檔案、戶口、糧油關系轉至家庭所在地,按城鎮待業人員對待;

      4專業技術 編輯 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在接受了學校系統的專業知識學習后,到工作單位又經過了為期一年的見習實踐,已基本掌握了今后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因此,國家規定,對見習期滿,經考核合格的畢業生,可根據其學歷,直接確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不受指標的限制。

      國家對大、中專畢業生確定專業技術職務的具體規定是:

      (1)中專畢業,見習期滿,可聘任為“員”級專業技術職務;

      (2)大專畢業,見習期滿,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二年,可聘任為“助師”級專業技術職務;

      (3)大學本科畢業,見習期滿,可聘任為“助師”級專業技術職務;

      (4)碩士學位獲得者,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三年,可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5)博士學位獲得者,可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上述各類畢業生都要由單位人事部門對其德、能、勤、績進行全面考核,認為合格者,方可聘任。

      見習期的相關法規

      勞動法

      我們國家自50年代起以行政規章的形式開始實行見習期制度。如1981年10月4日國家教委、計委、勞動人事部聯合發布的《高等學校畢業生調配派遣辦法》,其中的第26條規定:“畢業生分配到達工作崗位后,實行一年見習的制度。見習期滿后,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的轉正定級??己瞬缓细竦?,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延長見習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級工資標準低一級待遇”。1987年7月22日發布的《高等學校畢業生見習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高等學校本、??飘厴I生分配工作后,原則上都要安排到基層見習。見習期為一年。對入學前已從事一年有關實際工作的,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免去見習期。有些行業的人才,需要更長時間的實際鍛煉,可以在見習期滿后自行安排?!币虼藦男再|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 國家規定,原為教齡在一年以上的民辦教師;考取高等學?;蛑械葘I學校,畢業后仍從事教師工作的,可不實行見習期;原為工齡在一年以上的全民或城鎮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不含未轉正的學徒工、練習生、試用人員以及臨時工、合同工等),考取高等學?;蛑械葘I學校,畢業后可不實行見習期;取得博士、碩士學位的畢業研究生到企事業單位工作,不實行見習期。 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由畢業生撰寫個人小結,填寫《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表》,基層單位簽署意見,蓋章,報當地人事部門,并根據轉正定級人員總結及基層意見核定定級工資,轉正定級表歸入個人檔案。如果見習期滿,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資標準;表現特別不好的,可予以辭退,由學校重新分配工作。隨著時間的推移,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形式發生很大的變化,1997年3月24日國家教委發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畢業生就業實行“供需見面及雙向選擇”,原有關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同時廢止。1999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50號)文件強調:要嚴格按照《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2002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19號,文件強調: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必須要深化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和社會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要進一步轉變高校畢業生就業觀念,建立市場導向、政府調控、學校推薦、學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就業機制。有關原作為見習期制度設立依據的《高等學校畢業生調配派遣辦法》、《高等學校畢業生見習暫行辦法》等隨著時代的推移,已經失去了有效性,失效的法律原因為:1. 調整對象已消失,條例失效。2. 被國家新頒布的法規代替。

      事實上, 由原國家教委和原勞動人事部制定的關于高校畢業生見習期的制度,明確針對的都是畢業后由國家或者政府分配工作的畢業生。原勞動部在1996年的復函也重申了見習期的問題,但針對的也是分配工作的高校畢業生。雖然國家有關部門并沒有明文廢止見習期制度,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國家已經取消了計劃經濟體制,所有企業也不再具有行政性質和享有行政級別。同時勞動關系的建立形式也發生著變革,高校畢業生由國家分配工作的制度已經基本消亡,因此高校畢業生見習期制度也失去了立足的根基,已形同虛設。 在我國現階段,已經不實行高校畢業生分配工作的制度,因此原來的見習期制度已基本不適用。高校畢業生(勞動者)與企業通過市場招聘等雙向選擇而建立的勞動關系,則其行為受現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保障政策調整,用人單位不應以見習期制度為由來設法規避勞動法(廣義的)規定的法定義務和責任。自2008年1月1日起,凡在中國境內的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適用國家《勞動合同法》的法律條款。 當前許多的國有企業仍舊要求畢業生執行見習期制度,由于這類企業一路由計劃經濟時期走來,被計劃經濟時期政策的束縛也較多。但是不論如何,見習期制度明確只適用于國家分配工作的高校畢業生,而不適用通過雙向選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見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

      “試用期”,又可稱適應期或考察期,根據1995年原勞動部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試用期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秳趧臃ā分幸幎?,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

      原勞動部在1996年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時也以復函的形式規定“關于見習期與試用期,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span>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見習期制并沒有被廢除,而是與試用期共同存在。這樣就出現了有些用人單位要求畢業生有一年的見習期。還有一些單位,既規定了見習期,又規定了試用期,并且把試用期作為見習期的一部分。

      由于法律法規對見習期內的權利義務沒有具體的規定,因此,見習期與現行的勞動合同制確實有不相適應之處。不少業內人士已經提出,見習期制度應盡早明確廢除。

      在廢除見習期制度之前,如果用人單位僅僅規定了見習期,則見習期內的待遇及勞動關系,仍然按照國家人事部門及高等院校有關見習期的規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既規定了見習期,又規定了試用期,則在試用期內執行《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試用期結束后的見習期內,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關于見習期的規定執行。

      見習期與學徒期的區別

      學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職工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根據勞動部的相關規定,這一培訓方式仍應繼續采用,并按照技術登記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半年,見習期和試用期也可以同時約定。

      見習期注意事項

      第一,適用范圍。根據國家教育部、人事部、勞動社會保障部的相關規定,(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6]59號),見習期僅對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因為他們沒有勞動合同,而有勞動合同的企業單位不得再約定見習期,否則沒有任何法規依據。

      第二,時間限制。國家對機關新聘用人員實行見習期時間也有明確規定,明確規定見習期為六個月到一年,一年是它的上限。

      見習期熱點解答

      1. 《勞動合同法》中也沒有關于見習期的規定,上網查資料后發現說:見習期是針對國家分配工作的畢業生才有的,現在沒有分配的問題也就沒有見習期了,這個說法對嗎?

      答:“現在沒有分配的問題也就沒有見習期了”,這個說法是對的,最少對于企業是對的。原因是:原作為見習期制度設立基礎的行政文件(行政規章)已經失效,1997年3月24日國家教委發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畢業生就業實行了“供需見面及雙向選擇”,原有規定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同時廢止,這個十分顯而易見的,具有法律效應。目前,全國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都是按照《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來實行的,也不可能再按原計劃經濟時期的規定給你分配工作。同時,2008年1月1日起,國家《勞動合同法》生效實施。企業要訂立勞動合同,就必須按照現行的國家法律條文來辦事,否則是違法行為。其超越《勞動合同法》私自約定的事項也不受法律的保護,勞動者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 那么既然作為原見習期制度的規章文件(注意是行政規章)已經失效,那么事業單位為什么又可以實行見習期呢?

      答:那是因為,事業單位的數十年來的文件具有承襲性,最近全國性的事業單位工資文件即國人部發[2006]59、95、100號等文件等,仍然沿用了“見習期”這個稱謂和叫法(而公務員又不稱“見習期”,在公務員的工資文件( 國人部發[2006]58 號)中是使用“試用期”的稱謂)。但必須指出,文件只在有行政事業序列的事業單位內有效,企業單位不可能套用具有行政編制的事業單位的文件。事業單位歸屬人事部門管理,而企業歸勞動部門管理。在現行勞動部門的勞動法律和行政文件中,現已經沒有“見習期”的說法。

      3. “見習期是對轉正定級為國家干部前的考查”,這個說法對嗎?

      答:這個說法是對的。原因是:見習期制度從來只針對有行政性質的單位(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企也享有行政級別和行政待遇)。目前,見習期只在事業單位中實行。當然期滿,事業單位會給畢業生向當地人事局報定行政級別,如辦事員(十至十五級)、科員(九至十四級)、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等。

      4. 研究生不實行見習期制度嗎?

      答:是的。根據仍然有效的《關于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畢業分配工作后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網站查詢),研究生不實行見習期制度。目前,事業單位的相關文件都沿用了這一規定(之所以仍然保持該對研究生待遇文件的有效,是因為事業單位內仍實行見習期制度,作為上游法規必須有效)。

      5. 現在的“就業見習制度”是怎么一回事? 答:簡單的說此制度非彼制度。根據2006年3月22日,人事部、教育部等聯合發出《關于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就業見習制度”是為了幫助回到原籍的、尚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實現就業而推出的政策,類似實習制度。相關部門每年將組織沒有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到基地參加見習,同時為見習高校畢業生提供免費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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